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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臺灣團伙盜采木材 被罰1.53億新臺幣

          2019-07-16 王倩

         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臺灣6人組成“山老鼠”(盜伐林木)集團,雇傭外籍勞工上山盜采臺灣扁柏,被警方按線索查獲。臺中地院2019年2月12日分別判處6人3年6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共裁罰逾1.53億元(新臺幣,下同)。

          據報道,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33歲周姓、26歲賴姓、34歲洪姓、30歲劉姓、36歲賴姓與42歲黃姓男子,共同組成“山老鼠”集團,2016年12月9日,先雇傭多名外籍勞工,前往臺灣“林務局”東勢林區管理處大甲溪事業區第6林班地內,持工具竊取臺灣扁柏。

          待外籍勞工盜伐扁柏共計2.9876平方米,約新臺幣2681221元的木材后,通知周某可搬運下山,周某便指示賴某、洪某與劉某租車上山搬運,銷贓后共得手50萬元。

          周某2016年12月13日,再謀劃外籍勞工竊取扁柏牟利,由外籍勞工前往盜伐扁柏17塊、共計1478公斤,價格為1651220元,待盜伐完成后,周某再租多輛車與賴某、黃某、劉某等人準備搬運下山。

          下山時由賴某與黃某開前導車警戒,后方由周某等人開車運木材,警方因掌握情報資料,在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圓環前設置攔截點,賴某與黃某被警方攔下時,警方因未發現不法證據放行,賴某立即打電話通知周某,周某得知后立即棄車逃跑。

          經警方在臺8線78公里處,發現周某棄置的車輛,并查扣臺灣扁柏17塊,按線索查獲周某等6人身份,訊問后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,被檢方依法起訴。

         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仔細斟酌,周某等人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不易,嚴重侵害重要森林資源,除依法判刑,另處以罰款。

          法院判決,周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、并處罰金3000萬元,賴某2年4個月有期徒刑、并處罰金3200萬元,洪某2年有期徒刑、并處罰金2800萬元,劉某1年8個月有期徒刑、并處罰金2681萬元,賴某與黃某各判刑1年9個月、各處罰金1816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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